廣州華欣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訴廣州誠科商貿有限公司、廣州君海商貿有限公司、廣州兆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峻凌電子(東莞)有限公司、佛山市廈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最近廣東省高院判決:
一、撤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8)粵73民初3761號民事判決;
二、廣州誠科商貿有限公司、廣州君海商貿有限公司、廣州兆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銷售,峻凌電子(東莞)有限公司、佛山市廈欣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侵害名稱為“一種觸摸屏及其多路采樣的方法”、專利號為201010235151.7發明專利的產品的行為;
三、廣州誠科商貿有限公司、廣州君海商貿有限公司、廣州兆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峻凌電子(東莞)有限公司、佛山市廈欣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銷毀侵害名稱為“一種觸摸屏及其多路采樣的方法”、專利號為201010235151.7發明專利的庫存產品;
四、廣州誠科商貿有限公司、廣州君海商貿有限公司、廣州兆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廣州華欣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92.6萬元,峻凌電子(東莞)有限公司在100萬元范圍內對前述賠償金額承擔連帶責任,佛山市廈欣科技有限公司在50萬元范圍內對前述賠償金額承擔連帶責任;
五、廣州誠科商貿有限公司、廣州君海商貿有限公司、廣州兆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廣州華欣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合理開支20萬元,峻凌電子(東莞)有限公司在5萬元范圍內對前述合理開支承擔連帶責任,佛山市廈欣科技有限公司在2萬元范圍內對前述合理開支承擔連帶責任;
六、駁回廣州華欣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該案法院裁判的一個要點是:代加工者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
僅是代加工性質且并無證據顯示其具有故意侵權,故代加工侵權行為對于專利權的損害后果,可完全歸并于委托方實施的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后果,故代加工者不應再承擔額外的、獨立的侵權賠償責任。但是,雖然代加工者對于其實施的代加工侵權行為不具有故意,但如果存在過失的,為進一步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從源頭上制止專利侵權,可根據代加工者的過失程度、收取的加工費以及加工成本,在委托方需要承擔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酌定承擔部分連帶責任。
專利何其重要!一個專利,竟然能獲得300多萬元的賠償。這就是知識產權的魅力和價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