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日期:
2021年6月4日—6月14日
一、綠色建筑示范項目
(一)申報主體
項目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牽頭的聯合體。
(二)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1)應在國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應具備健全的財務核算和管理體系,正常經營滿一年以上;
(3)具有較好的經營管理水平,具備承擔項目所需的工程建設組織管理能力;
(4)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較高的資信等級;
(5)積極推廣綠色建筑的規劃、設計、建設、運行,對我市綠色建筑發展做出一定貢獻。
2、申報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項目須為深圳市行政區域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
(2)項目須獲得國家綠色建筑二星級或者深圳市綠色建筑金級及以上標識(設計標識除外),并在標識有效期內;
(3)項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良好,具有良好示范意義和較強帶動作用;
(4)公共建筑項目應當安裝用電等能耗分項計量裝置和建筑能耗實時監測設備,并將監測數據實時傳輸至深圳市建筑能耗監測平臺數據中心并取得確認文件。
二、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綠色生產示范項目
(一)申報主體
預拌混凝土生產站點
(二)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具有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
(2)具備健全的財務核算和管理體系,較好的經營管理水平。
2、申報項目(生產站點)應符合以下條件:
(1)按照《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及管理技術規程》(JGJ/T328)、《<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及管理技術規程>廣東省實施細則》(DBJ/T 15-117)的規定實施綠色技術改造升級,改造驗收后投入運行一年及以上;
(2)獲得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等級為三星級,等級證書在有效期內。
三、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
(一)申報主體
項目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牽頭的聯合體。
(二)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國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具備健全的財務核算和管理體系,正常經營滿一年以上;
(3)具有較好的經營管理水平,具備承擔項目所需的技術開發能力和資金籌措、工程建設組織管理能力。
2、申報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并通過竣工驗收備案,申報時間不得超過竣工驗收后三年;
(2)獲得住房城鄉建設部或廣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認定的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且竣工驗收后經復核達到國家《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AA級及以上,或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裝配式評價標準》AA級及以上,或《深圳市裝配式建筑評分規則》80分及以上;同一項目獲評為國家、廣東省不同等級的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可按最高獎項和等級進行申報,但僅限申報1次。
(3)符合國家和我市產業政策及有關建筑節能減排、綠色建筑發展、環境保護、循環經濟、安全生產等要求,《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最新版本中限制類、淘汰類項目不得申報;
(4)具有一定建設規模和良好示范意義、技術體系先進合理、管理體系完善、管理模式具有創新性、信息化管理程度高。
(5)公共建筑項目應當按照用電等能耗分項計量裝置和建筑能耗實時監測設備,并將監測數據實時傳輸至深圳市建筑能耗監測平臺數據中心并取得確認文件。
四、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
(一)申報主體
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或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認定為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的企業。
(二)申報條件
申報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具備健全的財務核算和管理體系,較好的經營管理水平;
(3)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或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認定為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且基地建設的第一年度須通過主管部門年度評估考核;
(4)申報單位獲得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或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認定的不同類別的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此項資助只限申報1次,不得以不同類別為由多次申報。
五、綠色物業示范項目
(一)申報主體
申報綠色物業示范項目的物業服務企業。
(二)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1)應在國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應具備健全的財務核算和管理體系,正常經營滿一年以上;
(3)具有較好的經營管理水平,具備承擔項目所需的工程建設組織管理能力。
(4)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較高的資信等級。
(5)積極推廣綠色物業管理領域技術措施,對我市綠色物業管理發展做出一定貢獻。
2、申報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投入使用滿一年以上的物業項目;
(2)獲得深圳市綠色物業管理項目星級標識,并在標識有效期內;
(3)符合國家和我市產業政策及有關建筑節能減排、節約用水、環境保護、垃圾分類、安全生產等要求。項目不得使用國家公布的《高能耗落后機電設備(產品)淘汰目錄》中設備(產品)以及國家禁用農藥;
項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良好,并在行業內或某一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較好示范意義和較強帶動作用。
六、標準制定項目
(一)申報主體
編制建筑領域相關標準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聯合體。
(二)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國內(含粵港澳大灣區的香港、澳門地區)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其中:編制建筑領域相關國際標準、“一帶一路”或粵港澳大灣區等區域性標準、國家標準、廣東省地方標準的,應是在深圳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2)主導或參與編制建筑領域相關國際標準、“一帶一路”或粵港澳大灣區等區域性標準的單位,或者主導編制建筑領域國家標準、廣東省、深圳市地方標準、深圳市團體標準的單位;
(3)申報項目涉及我市多個單位的,由我市排名靠前的編制單位聯合我市其他編制單位共同提出申請。
(4)具備健全的財務核算和管理體系,正常運營滿一年以上。
2、申報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和我市產業政策及有關節能減排、綠色發展、環境保護、循環經濟、安全生產等要求,《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最新版本中限制類、淘汰類項目不得申報。
(2)國際標準須是在2018年1月1日后由相關國際性標準組織批準發布的工程建設相關國際標準制定項目。
(3)“一帶一路”或粵港澳大灣區等區域性標準須是在2018年1月1日后由區域標準化組織以及粵港澳大灣區相關標準化組織批準發布的工程建設區域標準制定項目。
(4)國家標準須是在2018年1月1日后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發布的國家標準制定項目。
(5)省級地方標準須是在2018年1月1日后經廣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布的省級標準制定項目。
(6)市級地方標準須是在2018年1月1日后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批準發布的市級標準制定項目。
(7)市級團體標準須是在2018年1月1日后由深圳市相關社會團體或產業聯盟發布,并在相關標準信息平臺上公開聲明且得到有效實施的團體標準制定項目。
七、建筑科技應用示范工程
(一)申報主體
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等單位的聯合體。
(二)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條件:
(1)在國內(含粵港澳大灣區的香港地區、澳門地區)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具備健全的財務核算和管理體系,正常經營滿一年以上。
(3)具有較好的經營管理水平,具備承擔項目所需的技術開發能力和資金籌措、工程建設組織管理能力。
(4)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較高的資信等級。
(5)積極推廣建筑領域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對我市建筑行業技術進步做出一定貢獻。
2、申報項目條件:
(1)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并通過竣工驗收備案。
(2)符合國家和我市產業政策及有關建筑節能減排、綠色建筑發展、環境保護、循環經濟、安全生產等要求,《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最新版本中限制類、淘汰類項目不得申報。
(3)項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良好,并在行業內或某一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較好示范意義和較強帶動作用。
(4)屬于以下兩類項目之一:
1)深圳市工程建設領域科技計劃項目科技應用工程,已通過驗收且被評為“市建設科技示范項目”;
2)廣東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在2020年1月1日后通過驗收,且驗收意見項目評價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具有突出的科技創新示范引領效益。
八、綠色建筑標識服務
(一)申報主體
1、本市評價機構標識項目由評價機構申報;
2、市主管部門認可的市外第三方評價機構評定的國家最高等級綠色建筑標識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申報。
(二)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條件:
(1)應在國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應具備健全的財務核算和管理體系,正常經營滿一年以上,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較高的資信等級。
2、申報項目條件:
(1)須為深圳市行政區域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
(2)于2020年4月1日-2021年5月31日之間獲得由市主管部門認可的評價機構評定的綠色建筑項目。
5、資助標準
集中評審,依據預算及申報情況再確定補貼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