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經營中的法律風險——買賣合同糾紛類
買賣合同糾紛是企業(yè)經營中最常遇到的糾紛之一,下面,我們將梳理一下實務中此類糾紛企業(yè)常見的問題點:
第一、送貨簽收不規(guī)范
在買賣合同中,賣方通常將送貨單作為其已經履行交貨義務的證據(jù),但在實務中經常遇到賣方因未提供有效的送貨證據(jù)被認定為未履行交貨義務而敗訴的情況。
案例:
2019年2月-10月間,A公司出售面膜片給B公司, A公司向法院請求B公司返還尚欠貨款200000元,并提交了8張送貨單、銀行流水等證據(jù)。
庭審中被告B公司對其中的2張有簽收人簽字的送貨單予以確認,對其余6張送貨單因沒有簽收人簽字不予確認。
經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提交的6張送貨簽收單因沒有簽收人簽字且被告不予確認,且無其它證據(jù)證明原告已履行交貨義務,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后果,對該部分140000元的訴求不予支持。
實務中,根據(jù)簽收的方式不同,送貨單的證明效力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四種情況:
一是收貨方在送貨單上蓋章,證明效力最高,如果沒有相反證據(jù),此送貨單一般予以認定;
二是有承運人蓋章,但沒有加蓋收貨單位公章或由收貨方負責人、經手人簽字,因僅憑送貨單無法直接證明賣方已收到貨物,故需其他證據(jù)輔證綜合判定。注意保留送貨的快遞單、托運單、郵寄回執(zhí)(在貨品名稱欄里盡可能填寫詳細)、發(fā)票等;
三是沒有收貨方簽章,只有收貨方簽字,此時關鍵在于認定該簽字人是否為買方的員工。如買方直接否認簽收人非其員工,而賣方又未能提供勞動合同或者社保繳交記錄等證明簽收人系買方員工,則該送貨單可能因證據(jù)瑕疵沒辦法認定。實務中可以在合同中明確指定買方的簽收人。
四是送貨單既沒有買方蓋章也沒有簽字,證明效力最弱,除非買方自認,否則一般不予認定。
在此提醒,送貨簽收要規(guī)范。實踐中注意送貨單優(yōu)選由買方蓋公章,如果是由買方員工簽字,最好是找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買方員工簽字或者送貨前由買方書面指定簽收人。在委托承運人送貨的情況下則要保留送貨的快遞單、托運單、郵寄回執(zhí),并在貨品名稱欄里盡可能填寫詳細。
第二、僅憑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主張拖欠貨款
實踐中經常存在當事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來證明貨物已交付、貨款已支付。
案例:
原告大華公司主張被告君立公司自2019年2月至8月間陸續(xù)向其購買模具鋼材等貨物,并依約將貨物交付被告及開具增值稅發(fā)票,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尚欠貨款45000元。
原告大華公司圍繞其訴訟請求提交了7張增值稅發(fā)票欲證明被告拖欠貨款之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僅提供增值稅發(fā)票及增值稅發(fā)票明細信息并不能完全證明其履行交貨義務,原告主張其已履行交貨義務,按常理,可以提供相應的送貨單、結算單等材料予以佐證。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拖欠貨款之事實,證據(jù)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僅憑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能直接證明貨物已交付、貨款已支付!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及抵扣資料需與其他證據(jù)相互印證方能證明貨物已交付、貨款已支付。如出賣人除提供增值稅發(fā)票和抵扣資料外,還提供了送貨單、入庫單、收貨單等其他證據(jù),能夠形成證明貨物已交付證據(jù)鏈的;又如,交易雙方的交易習慣是“先貨后票”,且有證據(jù)證明該交易習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jù)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fā)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fā)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
買賣合同糾紛需注意以下問題:
1、簽訂買賣合同
核實對方身份,公司要蓋公章,自然人要簽字,并將身份信息備注到合同里或附到合同后面;明確約定供貨內容及時間、付款方式、供貨形式、違約責任、管轄等。
2、及時對賬
累積欠款的,可約定一兩個月對賬一次,寫明對賬內容的款項日期,雙方簽字簽章。
3、及時催要欠款
可通過催款函,也可通過電話催要(保留電話錄音),確保能聯(lián)系上對方,讓訴訟時效延續(xù)。
4、約定違約責任
明確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否則只能以貸款利率為基礎計算拖欠貨款的逾期利息。(來源:廈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