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訴人(原審原告):費希爾技術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東方教具有限公司、上海雅訊智能機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費希爾技術有限公司從事創意組合模型的研發、制造和銷售。自2000年起,其產品進入中國市場,主要用于大學生創新教育的教學實踐,在全國高校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本案權利商品系由上訴人于2004年推出,內含拼裝組件及安裝說明書,消費者可以依照安裝說明書所載拼裝步驟分別搭建成30種展現不同機械結構原理的立體模型。消費者還可以根據自己的創意搭建出30種之外的造型。兩被上訴人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亦內含與權利商品相同的拼裝組件且附裝配手冊,裝配手冊中的展示圖與權利商品實質相同。兩被上訴人在展會現場陳列的搭建完成的部分立體造型與權利商品相同。
費希爾技術公司認為,權利商品中30個立體模型實物構成立體作品;安裝說明書中載有已搭建完成的30種靜態模型展示圖樣、102幅拼裝組件展示圖例均構成產品設計圖;組件拼裝步驟圖構成示意圖。東方教具公司、雅訊科技公司的行為侵害了權利作品的署名權、復制權及發行權,且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包括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100萬元等。
裁判結果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安裝說明書中的102幅拼裝組件圖例、30種靜態模型圖樣、30種組件拼裝步驟圖示,分別構成圖形作品、示意圖作品。被控侵權產品裝配手冊中記載相應圖樣與上述作品構成實質性相同,兩被告復制、發行裝配手冊,構成對上述作品復制權、發行權、署名權的侵害。
一審法院未認定30個立體模型實物構成作品,理由是30種靜態模型尚處于設想性的“腹稿”狀態,還僅停留在“可搭建”的階段,缺少“已搭建完成”這一關鍵的外在表達,屬于思想領域,不具備可感知性,無法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關于不正當競爭部分,未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東方教具公司、雅訊科技公司停止對涉案圖形作品的復制、發行,停止對涉案圖形作品署名權之侵害,共同賠償費希爾技術公司經濟損失、財產保全申請費及合理支出合計16萬元。
費希爾技術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其主張除了一審認定的圖形作品外,30種立體模型亦構成“立體作品”“科學作品”,被上訴人制造、銷售侵權商品構成對上訴人立體作品著作權的侵害;應支持不正當競爭部分的訴請;一審判賠數額過低。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除一審已認定的圖形作品外,涉案30種立體造型亦符合我國著作權法關于模型作品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模型作品;兩被上訴人未經作為著作權人的上訴人許可,以同樣方式生產、銷售涉案商品,實質上是行使了對30件模型作品的復制許可權,侵犯了上訴人對30種模型作品享有的復制權。在此基礎上,本案的賠償數額予以改判。據此,一審關于不正當競爭部分的判決應予維持,撤銷部分判決,并判決東方教具等兩公司停止對30種模型作品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共同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支出7.5萬元。(來源:上海知產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