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猿力教育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北京博雅甲睿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博雅公司)因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北京高院于2021年2月終審判決判決駁回猿力教育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根據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根據上述規定,要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即:一、商標標志相同或近似;二、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對象、服務目的、服務方式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的服務。《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服務的參考。具體到本案,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組織學術討論會;安排和組織專家討論會;流動圖書館;除廣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娛樂服務;健身俱樂部(健身和體能訓練);提供在線錄像(非下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服務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分屬不同群組,且在服務對象、服務方式等方面存有一定區別,在案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上述服務與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屬于類似服務。被訴裁定和原審判決認定訴爭商標核定使用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服務不構成類似服務并無不當。因此,訴爭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猿力教育公司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