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有個法院對侵害作品放映權的KTV播放的102首歌曲,判決賠償30600元給著作權人,即相當于每首賠償300元錢。
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焱公司)訴被告江蘇省泰州市某卡拉OK廳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一案,原告的訴訟請求是:1.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刪除涉案102部音樂電視作品;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1000元(按照每首歌500元計算);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6118元(包含律師費4000元、公證費2000元、場所包間費118元);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原告系依法成立的傳媒公司,對涉案音樂電視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權,案涉音樂作品在卡拉OK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經調查,原告發現被告在其經營場所內通過消費點播的方式有償放映包括《桃花開滿三月天》等共計102首原告擁有著作權的作品,嚴重侵犯了原告對涉案音樂電視作品享有的著作權,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原告證據如下:
1.太平洋影音公司出品的《原創經典》正版光盤,證明涉案作品著作權人為本案原告;
2.吉林省松原市松江公證處出具的(2019)吉松松江證內民字第443號公證書,證明該公證書中涉及的《作品登記證書》的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合,其注明作者及著作人為本案原告;
3.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國安公證處出具的(2019)寧銀國安證字第17008號公證書,證明被告侵權的事實;
4.國家企業登記系統公示的被告信息,證明被告主體適格;
5.原告與江蘇度世律師事務所簽訂的《法律服務委托協議》及發票,證明原告因維權支出律師費4000元;
6.公證費發票,原告為保全被告侵權的事實證據支出公證費用2000元;
8.原告在被告處消費票據,證明原告為取證而產生的消費支出118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石焱公司提供了包含《桃花開滿三月天》等169首音樂電視作品光盤出版物(ISBN:978-7-7991-6682-7),該出版物包裝載明:制片人及著作權人為石焱公司,太平洋影音公司出品;同時,原告還提供了涉案作品的作品登記證書,證書載明著作權人為石焱公司。
原告的公證書載明:使用上述手機對點播過程進行了錄制,生成視頻文件,拍攝結束后時召杰將攝錄有視頻內容的SD卡交由公證人員保管。公證人員將視頻文件復制存入自備的存儲設備中,擇期刻錄成光盤。公證書所附光盤系根據現場攝像刻錄所得,所附歌曲清單包括了涉案的102部作品。公證書所附的賬單詳情顯示消費了118元。經比對,公證取證的本案所涉102首音樂電視作品中的演繹者、詞曲等與石焱公司提交出版物光盤中收錄的同名音樂作品相同。
法院認為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其經營的KTV場所提供涉案作品的部分內容供消費者進行點播放映并收取費用,屬于商業性經營行為。上述事實已經公證文書載明,在無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對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關于本案賠償數額的確定,因原告未能舉證被告因侵權所獲的違法所得或自己所遭受的損失,因此本院將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性質及流行度,被告的經營規模、經營時間、主觀過錯程度,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情況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著作權,從曲庫中刪除涉案102首作品,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600元。
當然法院也不一定固定每首侵權歌曲都賠償300元的,甚至有的法院對10多首歌才判決幾百元的也有。也有對一首歌曲就判決要求賠償1000元的。總之,酒吧、酒店、歌舞廳、KTV等老板們都應該要有版權意思,尊重著作權人的腦力勞動果實,妥善支付版權費,避免知識產權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