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個案例涉及企業字號與商標權相沖突的,原告國電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深圳市國電南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案。原告國電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有“國電南瑞”商標,且是上市公司,證券簡稱為“國電南瑞”。
原告指控,“國電南瑞”經過使用尤其是使用該字號作為股票簡稱,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被告作為同業經營者,在2011年成立時應對原告的經營規模有所了解,但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國電南瑞”字號,客觀上很容易使人誤認為被告系原告在深圳投資設立的子公司或者兩者之間具有某種關聯,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深圳國電南瑞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國電南瑞股份公司第3036316號“國電南瑞”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立即停止在其網站上突出使用“國電南瑞”文字的侵權行為;二、被告深圳國電南瑞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國電南瑞”字樣的企業名稱及簡稱。
鬧得沸沸揚揚的“佛山海天”告“山東海天”企業名稱亂用不正當侵權案,法院判決“山東海天”停止使用“海天”字號并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手續。佛山海天于1987年開始使用“海天”字號,佛山海天的“海天”字號及商標在山東海天使用“海天”字號之前已經為相關公眾所熟知,而山東海天使用“海天”字號的時間為2007年6月,其商標注冊時間和企業字號使用時間均晚于佛山海天。
有律師說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如下: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科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起訴要求法院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