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落實《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決定》(桂發〔2016〕23號)關于“對企業購買科技成果并實現轉化的,按技術交易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的要求,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西企業購買科技成果轉化后補助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在廣西技術創新引導專項中設置的,對企業購買我區新興產業、傳統優勢產業發展需要的科技成果并實現轉化的,按技術合同中實際發生的技術交易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性后補助的科技計劃項目。
辦法所稱購買科技成果,是指企業出資通過購買、委托或合作開發獲得技術成果的行為。
辦法所稱技術交易額,是指企業購買科技成果過程中實際支付的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包括委托開發、合作開發)費用(不含儀器、設備、設施、軟件費)。
第三條 ?支持范圍為傳統優勢產業、先進與智能制造業、新一代信息技術、互聯網經濟、新能源與高性能材料、生態環保、優勢特色農業與生物種業、海洋資源開發利用與海洋工程裝備、生物技術與創新藥物及大健康產業等。重點支持引進國家科技計劃形成的重點科技成果以及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的優秀科技成果。
第四條? 申報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企業應是廣西境內注冊滿1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優先支持瞪羚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
(二)購買科技成果的技術合同按照《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063號)有關規定進行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合同登記,核定并實際支付的技術交易金額在30萬元(含)以上。
(三)技術合同簽訂時間在項目申請日期前的3年之內。優先支持購買專利技術;鼓勵通過廣西網上技術交易平臺完成科技成果交易。
(四)購買科技成果的技術交易不屬于《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規定的關聯交易。
(五)科技成果轉化過程未得到自治區本級財政科技計劃資金資助。
第五條? 項目支持類型與補助標準:
(一)Ⅰ類項目:指購買科技成果進行產業化,實現年新增銷售收入在 500萬元以下的項目。
補助標準:補助技術交易金額的20%,補助額度不超過200萬元及年新增銷售收入。
(二)Ⅱ類項目:指購買科技成果進行產業化,實現年新增銷售收入在 500萬元(含)至1000萬元的項目。
補助標準:補助技術交易金額的30%,補助額度不超過300萬元。
(三)Ⅲ類項目:指購買科技成果進行產業化,實現年新增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
補助標準:補助技術交易金額的40%,補助額度不超過400萬元。
(四)科技成果屬于本辦法第三條重點支持的項目,在原有補助基礎上,可額外增加技術交易金額10%的補助,額外補助額度不超過100萬元,且總體補助額度不超過年新增銷售收入。
(五)已獲得前一類項目支持的科技成果,可再申報后一類項目,但只補助差額部分。
(六)對于個別特別重大的購買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經企業另行提出書面申請,其補助額度由自治區科技計劃管理廳際聯席會議組織提出,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
(七)每項科技成果轉化后補助項目限申報1項技術交易合同,一年內支持單個企業的后補助項目不超過3項,補助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六條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企業購買科技成果轉化后補助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項目的申報程序。
項目采用公開申報的形式。自治區科技廳發布申報指南,明確申報信息、申報程序和申報要求。
(一)企業按照申報指南要求,注冊登錄廣西科技管理信息平臺,網上填寫提交《廣西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書》,并掃描上傳有關附件材料,包括:
1.科技成果持有證明。屬于第三條規定的重點支持范圍的,還應提供國家科技計劃驗收證明、國家科學技術獎、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獲獎證明。
2.經全國各地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和登記證明。技術購買方的銀行付款憑證和技術轉讓方開具的正式發票。其中,以入股方式支付交易的,提供股權變更的法律文件;屬專利轉讓的,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權轉移著錄項目變更證明;屬專利實施許可的,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其代辦處出具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
3.上一年度企業納稅證明和財務報表;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任一年度成果轉化實現新增銷售收入的專項審計報告。
4.企業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的總結報告。
5. 非關聯交易的承諾書。
(二)企業按照申報指南時限要求,將紙質材料送至區直各有關主管部門或各設區市科技局進行審查,簽署審查意見并加蓋公章后送交自治區政務中心科技廳窗口。
第八條 項目的評審和立項。
(一)科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組織對申報項目的評審,必要時組織現場核驗,評審專家組成員至少包括行業、審計專家各1名。自治區科技廳根據評審結果提出擬立項的項目和補助額度,并進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二)公示結束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自治區科技廳商財政廳后,下達項目立項通知,并將立項情況在網上予以公布。
第九條? 補助經費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規定一次性撥付至企業賬戶,統籌安排用于研究開發或科技服務活動。補助經費原則上應在3年內使用完畢,并在每年3月底前將經費使用情況報報送專業機構,專業機構匯總后形成年度報告報送自治區科技廳。
第十條? 企業對所提供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以弄虛作假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記入不良信用記錄等處理措施,并將信用記錄作為今后遴選廣西科技計劃及專項項目承擔單位的依據;已經獲得后補助經費的,應當予以追回。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受委托專業管理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在后補助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關結果無效、通報批評、降低信用評級等處理措施,并將違規記錄作為后補助管理遴選評審專家、受委托專業管理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的重要依據,直至取消相應資格。
第十二條 ?涉密項目按相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和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