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很多購房者都是貸款買房,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在未還清貸款的前提下,想要將房產出售,但是抵押中的房屋因為產權問題,不能直接上市交易;由于按揭的房產被抵押在貸款銀行,賣方貸款沒還清,房產證尚在銀行抵押,若是想通過二手房交易市場銷售,想買這套房就必須結清賣家欠款銀行貸款,才能注銷抵押過戶,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贖樓”。
贖樓分為兩種情況:1、交易類贖樓,也就是二手房交易過程中,賣家的房子還抵押在銀行,需要先還清銀行貸款,才能交易過戶;2、非交易類贖樓,也叫轉案;就是業主的房子抵押在銀行,欠銀行的貸款已經不多了,業主希望先還清原來的貸款(即贖樓),然后再抵押給銀行得到一筆新的貸款,而不管是哪種情況贖樓,業主都需要支付一筆不菲的贖樓費,可以說贖樓是二手房交易過程中,最復雜、風險最大、也最容易出問題的環節。
不過,這一情況或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行后發生變化。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業主將不必贖樓,無需支付贖樓費即可辦理房產過戶,原業主可以跟新業主約定從賣房款中扣除與抵押擔保的債權相當的金額,或者新業主將購房款償還抵押權人的債權,剩余購房款支付給原業主不帶抵押過戶,這意味著,抵押財產轉讓由不能帶抵押轉變為可帶抵押轉讓,承認了物權的追及效力,促進了物的流通,降低了交易成本,特別是大大減輕了買房人的購房成本。
附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