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精品久久片久久久久_av大片_最近2018中文字幕免费_我的好兄弟mv伴奏_黄网站网址能进的_精品国产免费观看久久久_亚洲欧洲成人精品AV97_午夜影院404_国产传媒麻豆剧精品AV_91久久精品国产亚洲_热线女孩中文字幕_ピースエロじ天堂资源_欧美一区a_最近中文在线国语_国产a级黄色毛片_女人张开腿无遮无挡免费视频_亚洲国产精品久久又爽黄A片_亚洲最大成人色情图片_亚洲九九视频_黄尚武私房作品合集

13656039165

百靈時代 分類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構成侵權法院判賠10萬多元

 

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與保定龍井泉酒業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2019)京0106民初8327號

原告: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懷柔區紅星路1號。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冰,北京德恒(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老窖世家酒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區拱辰街道拱辰南大街44號院1號樓二層2022。

法定代表人:張洛明,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翟永新,男,該公司員工。

被告:保定龍井泉酒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遂成鎮大龐村。

法定代表人:張洛明,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翔,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星公司)與被告北京老窖世家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窖世家公司)、保定龍井泉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井泉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紅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冰,被告老窖世家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翟永新、被告龍井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翔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紅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老窖世家公司、龍井泉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判令老窖世家公司、龍井泉公司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因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20萬元,其中經濟損失18.8萬元,合理開支1.2萬元,包括律師費1萬元,公證費2000元;3.判令老窖世家公司、龍井泉公司在《北京晚報》中縫以外版面登報消除影響;4.訴訟費用由老窖世家公司、龍井泉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是我國白酒行業中的知名企業,公司始建于1949年,擁有深厚的歷史文化積淀和高超的釀造工藝。大白二鍋頭是原告精心打造推出的主打商品,原告為該商品精心設計了獨特而引人注目的新包裝、裝潢,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原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在中央電視臺及全國各地主流媒體大量發布廣告,大力宣傳、推廣該商品,加上該商品純正的口感,綿甜凈爽的清香風格贏得了廣大消費者特別是年輕一代消費者的喜愛和認可,銷量不斷攀升,取得了不菲的業績,該商品因此在消費者中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該商品的包裝、裝潢也成了區分該商品的重要標識,成為了市場上有一定影響的特有的包裝、裝潢。隨著上述商品影響力的不斷提高,市場上出現了大量仿冒產品。經原告調查發現,被告老窖世家公司、龍井泉公司生產銷售的“京參”牌北京二鍋頭酒采用了與原告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相近似的包裝、裝潢,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是原告商品或者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老窖世家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我方已經停止委托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我方不認為我方侵權,我方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關于經濟損失、合理開支和訴訟費請法院依法裁判。

龍井泉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我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已經向保定市徐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注銷了,我方的經營場所已經拆除了,現在沒有經營辦公地址了,我方已經停止生產和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了。我方擁有關于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證,我方生產被訴侵權產品是依據該專利實施的。我方生產的是北京二鍋頭,原告生產的是紅星二鍋頭,我方生產的產品與專利名稱是一致的,產品外包裝與原告產品存在不同之處,我方不認為我方侵權。

紅星公司提交了下列證據

證據1、授權公告日期為2018年1月23日的第01730403284.3號外觀設計專利證書。

證據2、(2016)京國泰內經證字第417號公證書,證明原告早在2011年就在使用與涉案包裝相同,裝潢近似的包裝裝潢。

證據3、紅星二鍋頭兩瓶,生產日期分別為2017年9月23日及2018年10月25日,結合證據1、2證明原告持續使用前述專利作為商品包裝裝潢,該商品的包裝裝潢為原告所持有,請求保護的范圍以該商品為依據。

證據4、(2014)京長安內經證字第25461號公證書、(2014)京長安內經證字第25462號公證書,證明原告擁有使用在涉訴商品上的第3200268號“紅星及圖”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證據5、(2016)京國泰內經證字第451號公證書,證明國家商標總局認定原告享有的“紅星及圖”商標為馳名商標,使用該馳名商標的二鍋頭酒也享有極高知名度。

證據6、(2016)京國泰內經證字第433、434、435、436、437、438、439、440、441、442、443、444、445、447、449、453、454號公證書,證明原告生產的紅星二鍋頭酒所獲得的榮譽證書,由此證明原告二鍋頭白酒商品獲得了社會各界的一致好評,知名度極高。

證據7、證明書。證明北京星泰商貿有限公司和北京紅星酒業有限公司有權代表原告進行產品宣傳與銷售。證據8、廣告合同8份。證據9、廣告監測報告12份。證據10、2018年3月13日華夏酒報1份,A19廣告版。證據11、雜志9本。證據7至證據11證明原告通過各種渠道對新品紅星二鍋頭酒產品進行大力宣傳,并為此支付了高昂的廣告費用。

證據12、(2018)寧銀國安證字第11062號公證書及封存證物即被訴侵權產品,證明被告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事實。

證據13、公證費發票,證明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

老窖世家公司對證據1至證據6、證據9至證據10、證據12及證據13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認可;對證據7真實性不予認可,主張該證據上未寫明日期;對證據8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主張該證據系原告子公司簽訂的合同,原告可以任意制作合同內容;對證據11的真實性認可,對關聯性不認可,主張雜志中投放的廣告與原告主張的權利商品無關。

龍井泉公司對證據1及證據2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認可,對證據3至證據13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

龍井泉公司提交證據:證據1、第ZL201830146402.1號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復印件,證明高翔系外觀設計名稱為“標簽(北京二鍋頭酒)”的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人及專利權人。證據2、《授權書》復印件,載明“茲有標簽(北京二鍋頭酒),專利號:2L201830146402.1授權北京老窖世家酒業有限公司(生產商:保定龍井泉酒業有限公司)生產該標簽產品。授權期限:2018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4日,期限為一年。授權人:高翔2018年7月5日”,證明第ZL201830146402.1號外觀設計專利權利人高翔授權老窖世家公司及龍井泉公司生產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紅星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主張上述證據均系復印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外觀設計專利不得與在先權利沖突,根據龍井泉公司提交的外觀設計專利證書顯示的申請日期,早在該日期前,紅星公司已經取得了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并大量投入市場,本案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日期系2018年2月26日,早于龍井泉公司提交的外觀專利申請日及公告日。

龍井泉公司與老窖世家公司共同提交證據:證據1、老窖世家公司向龍井泉公司出具的《委托書》,載明:“茲有北京老窖世家酒業有限公司委托保定龍井泉酒業有限公司生產北京二鍋頭系列酒。委托期限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期限為一年。特此委托”委托單位處有老窖世家公司蓋章,落款日期為2018年2月15日。證據2、老窖世家公司與龍井泉公司共同出具的《證明》,載明“我公司在2018年2月26日生產了56度500ml白瓶北京二鍋頭貳佰件。由銷售經理負責銷售,具體銷往何處和具體的銷售數量,因銷售經理已離職和因時間太久已無法說清。特此證明(注出廠價每件36元/件)”下方有老窖世家公司及龍井泉公司蓋章,落款日期2019年9月11日。上述兩份證據共同證明龍井泉公司與老窖世家公司生產被訴侵權產品的數量及兩被告的關系。

紅星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主張兩份證據均為單方出具的證據,另因二被告同時向法院及原告均提供的上述兩份證據的原件,故對兩份證據的形成時間存在異議。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00年8月29日,原告紅星公司成立。2011年12月30日,紅星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外觀設計“酒瓶(4)”ZL201130507233.8號外觀設計專利,于2012年6月27日核準登記。2017年8月29日,紅星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外觀設計“酒瓶(大二)”ZL201730403284.3號外觀設計專利,于2018年1月23日核準登記。

3200268號注冊商標權利人為紅星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3類)酒(飲料);酒精飲料(啤酒除外);葡萄酒;汽酒;清酒;威士忌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蒸餾酒精飲料;含酒精液體;燒酒(商品截至),該商標經續展有效期至2023年6月20日。

2006年10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發“商標馳字【2006】第88號”,認定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33類白酒商品上的“紅星及圖”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2005年3月1日,紅星公司“紅星及圖”二鍋頭等榮獲二〇〇四年度北京市著名商標;2008年6月,紅星公司“紅星及圖”酒(飲料)榮獲二〇〇七年度(2007-2010年)北京市著名商標;2011年6月,紅星公司“紅星及圖”酒(飲料)榮獲二〇一〇年度(2010-2013年)北京市著名商標;2014年,紅星公司“紅星及圖”酒(飲料)榮獲二〇一三年度(有效期至2016年6月)北京市著名商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認定紅星公司注冊商標“紅星”為中華老字號。根據全國大型零售企業商品銷售調查統計顯示,2010-2013年度“紅星”牌白酒榮列同類產品市場銷量第一位;根據全國大型零售企業商品銷售調查統計顯示,2010-2013年度“紅星”牌白酒榮列同類產品市場綜合占有率前三位。經北京市質量審定委員會2014年3月12日審定,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紅星,產品名白酒,被評選為2013年度北京知名品牌,有效期兩年。2014年12月10日,中國食品工業協會及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白酒專業委員會共同頒發《榮譽證書》,紅星公司申報的“白酒健康因子功能菌提升二鍋頭酒品質的關鍵技術研究與應用”項目,根據《第二屆中國白酒科學技術大會優秀科技成果評選辦法》,經評審委員會評定,授予該項目為“第二屆中國白酒科學技術大會優秀科技成果”。2015年12月22日,“紅星”在2015年第7屆北京影響力評選活動中榮獲最具影響力十大品牌獎。2015年12月20日,中國食品工業協會及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白酒專業委員會共同出具《致謝函》,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紅星牌二鍋頭酒產品,在1985-2015年間,成為中國白酒歷史標志性產品之一,為中國白酒工業的繁榮與發展,做出重要貢獻。

紅星公司為推廣宣傳紅星二鍋頭品牌及權利產品,投入了大量廣告和宣傳費用,簽訂了大量廣告推廣合同,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間紅星公司的子公司北京紅星酒業有限公司與8家廣告公司及媒體簽訂紅星二鍋頭品牌及產品廣告發布合同,合同所涉媒體、廣告場所、廣告形式包括火車站、交通工具車體廣告、廣告立柱、燈箱、雜志、報刊等。

2018年8月1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國安公證處公證員汪希齡、公證員助理徐艷茹與紅星公司代理人劉冰共同來到銀川市西夏區火車頭游泳館對面震道連鎖親鄰超市一樓,在公證員的監督下,委托代理人劉冰在震道連鎖親鄰超市一樓分別購買了包括被訴侵權的500毫升京參星級“北京二鍋頭”在內的五瓶不同品牌的“北京二鍋頭酒”,被訴侵權的500毫升京參星級“北京二鍋頭”購買數量為一瓶,價格12.9元,震道連鎖親鄰超市為代理人劉冰出具了日期為2018年8月10日,單號為000418081000303的“震道連鎖親鄰超市”小票一份,代理人劉冰刷卡繳費票據一份,超市購物袋一個。公證員對代理人劉冰購買的上述產品予以拍照,并制作了《現場記錄》一份共一頁。購買的被控侵權產品由公證處封存,封存后的產品由代理人劉冰自行保管。上述購買取樣過程,全程經過公證,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國安公證處為此出具(2018)寧銀國安證字第11062號公證書。

被訴侵權產品與紅星公司的權利產品,經對比從包裝上看,瓶蓋顏色均為金紅相間,且瓶蓋均有多處凹陷的環形設計,紅星公司的權利產品瓶蓋上印有紅色五角星及紅星文字圖形商標,被訴侵權產品瓶蓋上印有紅色“北京老窖世家酒業”文字及黃色“京參”文字;瓶子均為無色透明玻璃瓶,瓶頸和瓶身中間的圓環狀凸起將瓶頸和瓶身分隔,瓶頸高度均占整個瓶子的1/3。從裝潢上看,標貼整體均被分割為兩部分,標貼上部分均呈透明狀,中間印有一個五角星圖案,貼標下部均由三條色帶構成,紅星公司的權利產品的色帶自上而下依次由紅色、白色、藍色組成,被訴侵權產品的色帶自上而下依次由紅色、白色、黑色組成,色帶均被橢圓形跑道圖案分割,橢圓型跑道圖案中均有“五十六度”字樣,橢圓型跑道上部均為紅色色帶,在紅色色帶部分,紅星公司的權利產品上為橫向排列的金色“紅星二鍋頭酒”文字,其中“紅星”二字進行了加大加粗,被訴侵權產品上為橫向排列的金色“北京二鍋頭酒”文字,其中“北京”二字進行了加大加粗,橢圓型跑道下部均為白色色帶,白色色帶部分均有酒精度、凈含量信息,紅星公司的權利產品在白色色帶的正中間有“清香醇正”的文字,被訴侵權產品在白色色帶部分中間偏上有“氣味香馥”的文字,文字下方還有其他產品信息。紅星公司的權利產品藍色色帶部分標有“紅星文字及圖商標”及其企業名稱,被訴侵權產品黑色色帶部分標有“北京老窖世家酒業有限公司”及地址、電話信息。

老窖世家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6日,經營范圍為銷售食品。庭審中,老窖世家公司表示其公司于2018年開始經營,主要從事白酒銷售。老窖世家公司認可被訴侵權產品系其委托龍井泉公司生產,并主張其公司委托龍井泉公司生產,其公司只負責銷售,自身不具有生產能力。

龍井泉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8日,經營范圍為其他酒。庭審中,龍井泉公司表示2017年年底接手的龍井泉公司,變更了法定代表人,2018年3、4月開始生產,主要從事白酒、配制酒的生產。龍井泉公司主張其公司只負責生產不對外銷售,銷售系老窖世家公司負責,被訴侵權產品顯示的生產日期系2018年2月26日,其公司并未生產過該批次的產品,但其公司生產過與被訴侵權產品包裝裝潢一致的白酒,是在得到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后才開始生產,即2018年7月、8月開始生產的,到2018年8月、9月就已經停工了。龍井泉公司認可被訴侵權產品貼標上載明的“制造商:龍井泉酒業有限公司”系指代其公司。

上述事實,有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公證書、廣告合同、檢測報告、雜志、被訴侵權產品、紅星公司的權利產品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紅星公司及老窖世家公司、龍井泉公司均為酒類企業,均以生產銷售白酒為主營業務,且本案爭議商品亦同為“二鍋頭”白酒,雙方顯然存在競爭關系,紅星公司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關于被訴侵權產品是否系老窖世家公司及龍井泉公司生產、銷售,庭審中,老窖世家公司表示被訴侵權產品系其委托龍井泉公司生產,龍井泉公司主張被訴侵權產品上注明的生產日期系2018年2月26日,其公司未生產過該批次的產品。但從被訴侵權產品貼標上載明的情況看,老窖世家公司和龍井泉公司是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商。龍井泉公司雖聲稱被訴侵權產品并非其生產,但其認可生產過與被訴侵權產品包裝裝潢一致的白酒,且其未提供證據證明被訴侵權產品并非由其生產,故龍井泉公司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老窖世家公司及龍井泉公司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中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力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構成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應當符合幾點構成要件:

第一,他人商品名稱、包裝、裝潢具有一定影響。本案中,紅星公司主張的權利產品于2017年8月29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于2018年1月23日取得外觀設計專利權登記,紅星公司于2017年9月前就開始對權利產品進行生產銷售,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紅星公司通過多渠道對權利產品進行宣傳,產生一定影響。且紅星品牌白酒多次獲得各種獎項及榮譽,從相關消費者和經營者等公眾一般認知看來,紅星品牌本身已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故,本院對紅星公司主張的其權利產品“紅星大白二鍋頭酒”的包裝、裝潢具有一定影響力予以認可。

第二,未經授權或許可,擅自使用行為,且使用的標識須是相同或近似。本案中,紅星公司的權利產品以無色透明玻璃瓶作為包裝,瓶頸和瓶身中間的圓環狀凸起將瓶頸和瓶身分隔。瓶頸占整個瓶子的三分之一。瓶蓋顏色為金紅相間。有多處凹陷的環形設計,瓶蓋上印有生產日期等內容。瓶身處有1680的文字突起。標貼整體被分割為兩部分。標貼上部分呈投名狀,中間印有一紅色五角星圖案,下部分三條色帶,自上而下一次為紅色、白色、藍色,紅色色帶部分為橫向排列的金色“紅星二鍋頭酒”文字,其中,“紅星”二字進行了加大加粗,紅色色帶部分與白色色帶部分有一橢圓形跑到圖案,內有五十六度字樣,白色色帶部分標有酒精度、凈含量等文字信息,藍色色帶部分標有“紅星文字及圖商標”及原告企業名稱。上述瓶型、瓶身顏色、比例關系,瓶蓋及貼標的構圖、顏色搭配及商品信息構圖組合在一起構成整個商品紅星二鍋頭酒的包裝裝潢。經對比被訴侵權產品與紅星公司的權利產品,從整體上看,二者整體形狀相同,顏色選擇、搭配相似,瓶蓋、瓶貼的分布位置、面積、比例相似,文字、圖案的分布位置、色彩及搭配方式相似。因此,原、被告產品的包裝、裝潢構成高度相似。

第三,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引人誤認為商品來源的混淆的結果。本案中,關于是否容易引人誤認而混淆商品來源的問題,從一般消費者或經營者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來判斷,原被告雙方使用的包裝、裝潢確實高度相似,容易引起誤認兩種商品均出自同一來源。

老窖世家公司及龍井泉公司抗辯其具有被訴侵權產品貼標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其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系有權的生產銷售,另被訴侵權產品系京參牌北京二鍋頭,紅星公司主張權利的產品系紅星二鍋頭,故不構成侵權。首先老窖世家公司及龍井泉公司主張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間及授權公告時間均晚于紅星公司權利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取得時間,且在被訴侵權產品的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前,紅星公司權利產品已經上市銷售。其次,老窖世家公司及龍井泉公司主張的京參品牌在瓶身處并未突出顯示,僅在紅色五角星下方載明有“京參TM”的小字,雖然在瓶蓋正上方有“京參”的文字,但根據消費者一般的購買習慣,購買產品時更多的是根據瓶身正面的包裝進行購買,不會特意查看瓶蓋正上方的標識。另雖然被訴侵權產品為“北京二鍋頭酒”,權利產品為“紅星二鍋頭酒”,但兩者均為“二鍋頭酒”且實際交易習慣中消費者對商品整體外觀印象會更為直接的影響其消費選擇,故對于老窖世家公司及龍井泉公司的該項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老窖世家公司及龍井泉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老窖世家公司主張其公司僅負責銷售不具備生產資格,且系委托龍井泉公司進行生產,龍井泉公司認可系接受老窖世家公司委托進行生產,故老窖世家公司與龍井泉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賠償數額按照經營者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因被侵權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確定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數額。本案中,紅星公司未舉證證明其所遭受的實際損失,亦未舉證證明老窖世家公司、龍井泉公司所獲得的實際利益,老窖世家公司及龍井泉公司雖然共同提供了《證明》一份,欲證明其僅生產北京二鍋頭貳佰件,但并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且紅星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故本院對老窖世家公司及龍井泉公司主張僅生產被訴侵權產品200件的主張不予采信,故紅星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數額本院將結合其公司主張權利產品的知名度,老窖世家公司及龍井泉公司的主觀過錯及侵權行為的范圍及后果酌情確定。原告主張合理開支部分,其提交了公證費發票,本院不持異議,對于律師費,其未提供發票亦未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本院依據合理性、必要性原則,并考慮其確委托律師出庭和舉證的情況予以酌定,原告該項訴訟請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紅星公司要求老窖世家公司及龍井泉公司登報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紅星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商譽受到貶損的范圍,在本判決書將向社會公開,足以消除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對紅星公司關于判令老窖世家公司及龍井泉公司登報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北京老窖世家酒業有限公司、保定龍井泉酒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北京老窖世家酒業有限公司、保定龍井泉酒業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0000元;

三、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北京老窖世家酒業有限公司、保定龍井泉酒業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合理開支8000元;

四、駁回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負擔800元(已交納),北京老窖世家酒業有限公司、保定龍井泉酒業有限公司共同負擔35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審 判 長  劉亞男

人民陪審員  張衛彬

人民陪審員  張麗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徐斯博

書 記 員  程 方

 


福建省珍奇味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閩ICP備2022017600號-1

技術支持:廈門易爾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閩ICP備2022017600號-1

公安備案 :

主站蜘蛛池模板: 永年县| 平定县| 新泰市| 通州市| 伊通| 高要市| 西乌珠穆沁旗| 吴江市| 双流县| 翁牛特旗| 长宁县| 陵川县| 永兴县| 乳源| 正阳县| 西吉县| 磐石市| 钦州市| 灵台县| 蛟河市| 夏津县| 得荣县| 新和县| 扎鲁特旗| 榆林市| 游戏| 嘉荫县| 金乡县| 牟定县| 靖远县| 南涧| 井陉县| 德惠市| 白山市| 枞阳县| 都昌县| 武汉市| 东平县| 潍坊市| 奉新县| 景德镇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