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俊華訴被告江蘇雷氏普愛健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江蘇雷氏普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請:一、判令被告一退還原告購物款1904元;二、判令被告二依法賠償19040元;三、判決被告二承擔本案所產生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因生活需要,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到淘寶平臺,淘寶網店名稱:雷氏普愛官方店購買生活用品,期間購得由被告二生產,被告一銷售的“雷氏超值催乳湯150g”,產品條碼:6946657400166;生產許可證號:11432037100037,訂單號:266550254262483226,生產期:2018/10/04,單價:119元,數量:16盒,運單號:3962860333412;收貨地址:廣西南寧市興寧區朝陽街道明秀東路7號。購買后發現,涉案產品能量每100克為265千焦,其中蛋白質:10.3g;脂肪:1.9g;碳水化合物:51.5g,依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第23條,能量計算公式,營養能力表中的系數按以下數值計算:能量(KJ100g)=蛋白質×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經計算得知,涉案產品的能量為:1120.9(千焦),與實際能量嚴重不符,相差855.9千焦,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違反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規定,及違法了《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及《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監督權,被告的行為足以誤導消費者。綜上,原告依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依法訴至貴院,請求貴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支持原告的訴求。
對雷氏普愛生物科技公司是否應承擔十倍賠償責任,法院認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除外。本案中,雷氏普愛生物科技公司作為涉案產品的生產和銷售者,應當認識到其生產銷售的食品的標簽標識記載內容必須具備真實性,其在生產出售涉案產品時,未對涉案產品外包裝標示的食品標簽標識進行核準,導致標簽標識錯誤的食品得以銷售,因此可以推定其主觀上明知,且其銷售涉案商品的行為,已造成對消費者的誤導,故雷氏普愛生物科技公司應承擔十倍賠償責任,對于李俊華要求雷氏普愛生物科技公司支付十倍賠償金1904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桂0102民初4267號判決書,判決:一、被告江蘇雷氏普愛健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李俊華貨款1904元,李俊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被告江蘇雷氏普愛生物科技公司玉催代用茶16盒(如不能如數退還,則按商品單價抵扣貨款);二、被告江蘇雷氏普愛生物科技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李俊華賠償金19040元。案件受理費162元,由被告被告江蘇雷氏普愛健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負擔15元、被告江蘇雷氏普愛生物科技公司負擔1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