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東方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濟寧新東方學校、濟寧運河公司:1.立即停止對新東方公司享有注冊商標使用權的第9631442號、第4339746號、第4215122號等系列商標的侵權行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商標字樣;2.賠償新東方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3.賠償律師費、差旅費、公證費等合理支出費用共計43580.7元;4.在《中國教育報》、《法制日報》非中縫版面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5.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賠償新東方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8萬元;三、駁回新東方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都不服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1.新東方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經過其多年持續使用及廣泛宣傳,在教育培訓領域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2.濟寧運河公司自2013年5月即自行設立“濟寧新東方學校”,使用新東方公司的涉案三個注冊商標,并宣稱其隸屬于新東方教育科技集團,教材編撰以及教學管理方面與全國新東方分校完全一致,侵權的主觀故意明顯、情節嚴重,侵權時間較長;3.濟寧運河公司宣稱其致力于發展泡泡少兒、初高中全科、北京夏/冬令營、大學英語四六級、考研、托福、雅思、出國留學、出國游學、個性化一對一輔導等多種教學培訓項目,擁有兩校三區,教職員工達幾十人,教室面積總計達上千平米,侵權規模較大;4.新東方公司提交的濟寧運河公司《新東方全程個性化教學1對1定向培養收費標準》顯示其1對1培訓收費最低為每節課80元,最高為每節課190元,侵權獲利較高;再結合新東方公司為本案維權多次進行公證保全證據,并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新東方公司提交的公證費、差旅費及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已達4萬余元等維權支出情況,本院認為,一審法院確定的8萬元賠償數額明顯偏低,未充分考慮上述因素,故本院酌情調整為50萬元。
最終山東省高級法院于2018年6月二審改判被告賠償新東方教育集團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