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同仁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同仁堂藥業公司)訴被告鎮江久康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康公司)、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原告的訴求是:1.判令被告久康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的行為;2.判令被告久康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100000元;3.判令被告久康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訴稱近來發現被告久康公司未經許可,在淘寶網上開設的淘寶店鋪中,未經原告授權,在其網店、商品介紹中突出使用原告企業名稱簡稱“南京同仁堂”,讓消費者誤以為其產品與原告有關聯,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且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關于賠償損失的數額,原告并未舉證證明其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及被告久康公司的獲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企業名稱的知名度、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過錯程度、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定賠償數額。同時,法庭注意到以下因素:1、涉案訂單形成于2019年4月10日,涉案商品促銷價298元,累計評論592條,月銷量5件,法院經查明涉案商品鏈接于2020年3月20日被刪除。實物本身不侵權;2、久康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4日,地處江蘇省鎮江市,與同仁堂藥業公司同處同一省份;3、同仁堂藥業公司的企業名稱知名度較高;4、同仁堂藥業公司為維權進行公證、購買實物并委托律師出庭。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酌定判決久康公司賠償同仁堂藥業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