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主:提到當代的實用藝術品,我們會想到家具、飾品、玩具、時裝和擺件等,這些商品除了實用功能外,還具有一定的審美價值,經常成為人們消費購物的首選。其實,實用藝術品是一個著作權法上的概念,根據《伯爾尼公約》及其指南的記載,實用藝術品隸屬“文學藝術作品”,公約的成員國可通過國內立法具體規定實用藝術品受保護的條件。我國著作權法長期以來缺少對實用藝術品的明示性規定,司法實務通常將符合一定條件的實用藝術品比照美術作品進行保護。由于和繪畫、書法、雕塑等傳統意義上的純美術作品有顯著的不同,實用藝術品的著作權保護門檻較為嚴格,并非所有的實用品都能夠天然地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通說認為,只有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才能認定實用藝術品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其一,實用藝術品中的實用功能部分與藝術美感部分相互獨立。著作權法保護具有獨創性的表達,而非實用功能或技術方案。實用藝術品雖然兼具實用性和藝術性,但只有當這類智力創作成果的藝術成分能夠獨立于實用功能而存在時,著作權法才可能基于藝術表達的部分而對產品造型給予保護。其二,實用藝術品的藝術成分須達到一定水準的藝術創作高度,至少不低于公眾對平面或立體造型藝術品的一般認知。當代社會,為迎合人們生活品位的追求,日常實用品或多或少都帶有一些美感,如果將“哪怕帶有一點點美感的實用品”都列入著作權保護的對象,無疑會拉低美術作品的認定標準,并有可能將原本已處于公有領域的藝術元素重新拉回著作權保護的范疇,造成過度適用。
可見,著作權法對實用藝術品的保護,看重的是“藝術性”而非“實用性”特征,旨在確保著作權法不淪為保護實用功能的工具。所以實用藝術品的生產廠商需格外注意,想在產品上市后獲得著作權法的有效保護,首先要加強其藝術美感的設計與資源投入,特別是在體現美學領域的獨特創造性方面不要惜力,務必達到一定的創作高度。
答主:判斷一款實用藝術品的實用功能部分和藝術美感部分是不是相互獨立,理論與司法界有一套較為成熟的評判標準,即檢驗藝術美感與實用功能在物理或觀念上可否分離。如果二者被認定在物理或觀念上是可以分離的,則表示該實用藝術品符合“實用功能和藝術美感相互獨立”的條件。
對于“物理上的分離”和“觀念上的分離”的精準把握,是澄清這一問題的關鍵。按照英美法系版權理論,“物理上的分離”要求實用藝術品的藝術成分要能“真實的”與實用功能區分開來,同時將藝術成分與實用功能分離后,對實用藝術品的功能性不產生減損。比如一座擁有舞龍造型底座及云紋裝飾的實木家具,作為底座的舞龍造型可以從家具上分離出來并且獨立存在,這屬于藝術美感與實用功能在“物理上的”分離。只要再滿足了對藝術美感表達的獨創性和保護期要求,該家具造型即可作為一款實用藝術品(美術作品)獲得著作權法上的保護。
與“物理上的分離”不同,“觀念上的分離”要求實用藝術品的藝術成分能夠在“觀念上”同實用功能區分開,強調的是“藝術成分的改變不會對原有的實用功能產生影響”。也就是說,如果改動實用藝術品在藝術部分的設計將直接影響到實用功能實現的話,則認定藝術成分與實用功能是無法分離的。比如琺瑯彩花瓶表面的繪畫和花瓶本身,由于繪畫的藝術價值與花瓶的實用功能在觀念上有本質區別,即使換一幅別的繪畫也不會影響花瓶裝載花束的功能,此時可認定該花瓶(家居飾品)的藝術成分與實用功能在觀念上能夠區分。當然,如果繪畫本身就符合美術作品的構成要件,也可單獨拿這幅畫開展著作權保護,他人未經許可利用該繪畫的行為視為侵權。
再比如一艘零部件齊全且足夠逼真的玩具汽艇,由于其流線型的艙體造型設計和真正的汽艇一樣,主要目的在于減少流體阻力并保持艇身在水面運行時的平衡,如果玩具設計師從根本上改變了這種設計,將導致其實用功能也隨之減弱甚至消失。在這種情況下,則認定該玩具汽艇的藝術美感是無法與實用功能分離的。在“造型美感與實用功能融為一體”的情況下,國內的主流司法觀點不主張將這種高仿真的玩具汽艇造型設計作為“美術作品”施加著作權法的保護。
答主:近年來,各國的確加強了著作權方面的國際合作,通過多邊或雙邊協定的形式激勵本國知識產品的創造創新。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著作權的地域性觀念意識,比如越來越多在大陸法系國家被認定為作品的智力成果也在英美法系國家獲得了認可。然而,這種被弱化的地域特征在目前遠未達到“無國界”的境地,《伯爾尼公約》就規定各成員國有權按照本國的法律對來自其他成員國的作品進行保護。基于著作權客體的無形性以及保護本國版權產業的實際需要,權利法定仍是各國開展知識產權工作的基本原則共識。一件由我國作者在國內創作的實用藝術品,要“出海”進行維權,除非有國際公約、多邊或雙邊協定上的特別規定,否則并不能想當然地認為能夠在其他國家獲得像在自己國家一樣的保護。
所以,了解各國著作權乃至知識產權法律政策,對生產實用藝術品的外貿企業而言尤為重要。比如,美國版權法只保護實用功能成分和藝術成分可以分離的實用藝術品,對不能分離的須申請提交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英國不對同一客體開展雙重保護,實用藝術品的外觀設計如果取得了專利權將不再受版權法保護,如果未取得專利權,則不管其實用功能成分和藝術成分是否可以分離,只要沒有用于工業生產,就與一般的美術作品一樣受英國版權法保護;德國則對本國實用藝術品的著作權和外觀設計采取合二為一保護的方式,德國著作權法就明確表示保護實用藝術作品,并規定其包括外觀設計。
此外,由于實用藝術品在很多情況下屬于工業產品,著作權法是只保護被分離出來的藝術美感部分,還是基于美感部分保護產品的整體設計,各國著作權立法對此理解也是不同的,導致各國著作權司法裁判的差異性。我國的實用藝術品外貿企業在海外維權時宜根據各國法律靈活調整自己的訴求,同時加強對海外相關司法案例的分析研究。(來源:中國版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