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場主體專利權利意識仍亟待加強
第一,風險防范問題。一是忽視專利權審查。部分企業在采購專利產品時未要求提供專利權證書,造成承擔侵權責任的風險。二是研發資料不全。有的企業主張離職員工申請的專利系職務發明,但對所涉技術的研發過程不能提供充分證據,導致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三是經營管理不規范。有些企業將POS機、收據、發票等隨意外借,造成被專利權人作為侵權產品銷售者起訴的風險。
第二,尊重專利問題。一是銷售無合法來源的商品。在涉及家具、日用品、零配件的專利侵權案件中,常有經銷商銷售未標明生產商信息的商品且無法證明合法來源,以致被訴承擔侵權責任。二是未明確約定職務技術成果歸屬。某些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技術開發合同時,對員工完成本職工作中的研發成果歸屬等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三是不規范履行合同。在專利許可合同和專利代理合同糾紛中,拖欠專利許可費、專利服務費等違約現象較為常見。
第三,訴訟維權問題。一是起訴準備不充分。一些專利權人在訴訟前對技術特征比對、被控侵權產品銷售情況、損害賠償證據等準備不充分,可能導致訴訟冗長、證據失權等后果。二是主張選擇不恰當。有的專利權人在訴訟中主張保護的專利權利要求、適用的損害計算方式等與其證據不對應,致其訴請難被支持。三是訴訟能力不佳。有些當事人甚至訴訟代理人對于專利法或其司法解釋中所明確的專利侵權判定原則和判定方法理解有誤。四是消極應訴。部分被告拒絕簽收訴訟材料,拒絕法院的溝通聯系,拒不出庭,或者怠于收集相關證據,導致承擔不利后果。
2.“舉證難、賠償低、周期長”等癥結仍需破解第一,“舉證難”問題。就專利案件自身特點而言,其技術事實查明往往較為困難,侵權行為相對隱蔽,權利人要證明相應侵權事實客觀難度較大。從專利審判實踐來說,部分案件審理中未充分運用查明侵權事實的訴訟手段和方法,對當事人訴訟缺乏有效指引,導致權利人舉證不充分、技術事實查明途徑不豐富。
第二,“賠償低”問題。專利侵權案件法定賠償的計算方式相對較為簡單,而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對判賠結果期待過高,導致二者相比差距較大,陷入“法定賠償就是低賠償”誤區,震懾侵權效果不理想,亦不利于提升權利人的獲得感。而且,專利審判中法定賠償適用較多的原因在于權利人未能提交因侵權所受實際損失、侵權人侵權獲利或專利許可費用的有關證據,其中既有取證困難的現實原因,也有權利人消極舉證的主觀因素。
第三,“周期長”問題。一是專利案件經常涉及司法程序與行政程序的銜接,許多專利侵權訴訟的被告會同步啟動涉案專利無效宣告程序,部分案件因此需要中止審理。二是發明專利侵權訴訟因其所涉技術的專業性和復雜性,許多案件需要委托技術鑒定或專家咨詢,導致技術事實查明周期相對較長。三是專利案件判決率較高,系因較多案件當事人更傾向于通過判決來明晰包括權利邊界、侵權定性等相關技術事實問題。四是在2018年《意見》發布前,雖然上海法院在知產糾紛解決機制創新方面開展了積極探索,但其力度和成果尚不能滿足市場主體日益增長的司法保護需求。
01
引導增強專利意識,不斷提升訴訟能力。
通過個案裁判和法制宣傳,一是加強專利法律意識。引導企業提升自主研發、自身創新的能力,不斷創造有價值的專利,并產出、實現其專利價值,從而提升市場核心競爭力。注意培育專利權利意識和專利文化,在加強自我保護的基礎上避免以假冒、模仿等方式侵犯他人專利權。二是落實專利管理制度。企業尤其是技術創新類企業應在成立初期就重視專利創造與管理,及時制定實施并嚴格落實專利管理制度,同時注重引進和培養專利管理人才,增強專利合同履約意識,不斷提升專利風險防范能力。三是強化專利訴訟能力。鼓勵當事人委托知產律師或專利代理人等開展專利訴訟活動,依法行使訴權,同時訴訟參加人應誠信參與訴訟,全面了解案情,認真研究專利文件,并做出科學客觀的對比分析論證,確保訴訟順利進行。
02
強化證據規則運用,進一步破解舉證難題。
上海高院在《意見》中對此進行了系統規范,開展了積極探索。一是加強訴訟指引,豐富取證手段。引導當事人盡力舉證,鼓勵運用公證、電子數據平臺等第三方收集、固定證據。依法快速受理、審查和執行當事人的證據保全申請。積極審查認定并簽發調查令申請,并及時調查收集符合依職權調查情形的證據。積極適用證據出示令制度,依法嚴格制裁故意毀滅證據、提交虛假證據等妨礙訴訟活動的行為。二是準確把握證明標準,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根據邏輯推理、商事交易習慣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合法證據的證明力有無和大小依法綜合認定,靈活運用高度蓋然性標準判定案件事實。三是完善落實機制,加強技術事實查明。充分運用上海法院已建立的技術調查、技術咨詢、專家陪審和技術鑒定“四位一體”技術事實調查認定體系,增強技術事實認定的準確性。
03
充分體現專利價值,進一步加大判賠力度。
一是合理確定損害賠償計算方式。依據權利人損失計算的,考慮商譽、價格侵蝕等間接損失因素。依據侵權獲利計算的,依法適用司法解釋關于舉證妨礙的規定。二是正確運用法定賠償。綜合考慮侵權事實、情節、類似案例判賠金額等多種因素,確保全面賠償。為配套《意見》實施,上海高院針對法定賠償中的專利類型考量因素擬定了不同標準,以供實踐參考,取得較好效果。三是尊重法律服務市場價值,確定與之相適應的維權合理開支標準,充分予以認定并單獨列明。
04
健全專利訴訟機制,進一步強化審判質效。
近兩年,上海高院對此開展了系列實踐,力爭取得可復制可推廣的對策模式。一是探索實施先行判決機制。對于侵權性質可以判定,而其他事實尚需進一步審理的案件,先行判決停止侵權行為,提高司法救濟時效性。二是依法適用行為保全措施。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后,上海法院適用該司法解釋對“情況緊急”的相關定義,裁定并實施訴中行為保全,將正在某展會上展出的被控侵權產品予以下架。三是大力推進多元解紛機制。強化訴調對接在專利糾紛中的應用,與相關行業協會等調解組織加強協作,將其納入“一站式多元解紛平臺”,系統化推進專利案件調解工作。四是加快推進信息化審判機制。落實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和深度應用,推進互聯網審判,減少當事人往來奔波,提升訴訟便利性和經濟性。(來源:人民法院報。標題另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