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即獨資企業)。由于股東只有一個,企業的經營管理都由一個股東掌控,缺乏相互監督機制,因此在經營過程中很容易出現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的情況。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實踐中,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對外負債時,原告一般會將該公司及其股東一起訴至法院,要求股東對其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時該股東應對其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承擔舉證責任,如舉證不能,將承擔不利后果,法院一般會判決該獨資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公司法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要求每年要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但是,即使做了這些,現實中很多股東還是經常把個人財產與企業財產混同,導致在訴訟過程中面臨敗訴的風險,要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為了避免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企業在注冊時股東2人以上比較好,有至少2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不適用于《公司法》第63條的規定,只要股東沒有實施公司法規定的違法行為,其只需在認繳的范圍對公司承擔繳納出資的義務,對外最多也是承擔補充責任,而不會導致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能真正實現股東的有限責任!
此外有限公司2人以上股東的,如果公司破產,財產清算即可。但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公司即使破產,但股東一般還是要承擔擔保責任的,即公司破產了,但債務還是要股東償還。雖然一人有限公司的稅收方面會優惠些,一人有限公司能提高企業的經營決策效率,一人有限公司要成為百年老店較為容易。但如此可以牽涉股東個人資產的企業債務風險,企業家還是回避為上策。
有的獨資企業的股東(母公司),因債務糾紛被法院判決要承擔連帶責任后,發誓再也不敢開一人有限公司了。所以無論如何,你如果要開公司,股東一定要2人以上,才能有效規避、防范法律風險。保護股東(投資人)的個人資產不受公司的牽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