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經營的過程中,出于經營需要,很多企業股東都會成立1個、2個甚至更多的關聯企業,有些企業會將企業之間的人員、資金、業務分開管理,相互之間獨立,不混淆,但有的經常是人員、資金、業務混淆,包括對內交易混淆,也包括對外交易混淆。現就公司與2家以上的關聯企業存在資金互相代付時的法律問題進行分別,以便于規避風險。
一、關聯企業間應財務獨立,各自對外經營業務,付款時也應對應付款不可混淆,如果需要代替付款,一般需要備注好“代替……付……款”,最好也讓債務人出個書面的說明,或者由債務人或付款人與債權人溝通,簽好書面的協議,如此可以避免以后產生糾紛。
二、如果是企業借款給他人,簽訂書面協議或者說明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還沒來得簽署有關文件,轉賬時應備注好“替……借款給……,利息……”等等,如沒有列明,僅憑自己的算法起訴時可能面臨敗訴或部分敗訴的風險。
案列:某電子公司訴某實業投資有限公司買賣合同欠款糾紛案
前言:阿誠實業公司與阿珠的電子科技公司存在生意往來,這兩家企業也均與阿浩光電公司有業務往來,在交易過程中,阿珠的電子科技公司曾替阿誠實業公司支付了773458元電子款給阿浩光電公司,阿誠實業公司曾替阿珠的電子科技公司支付96萬元電子款給阿浩光電公司。
案情介紹:起訴時,阿浩光電公司請求阿誠實業公司告支付397889元電子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給阿浩光電公司。在審理過程中,阿浩光電公司認為阿珠的電子科技公司不認可原對賬單中金額為564357元的款項為代阿誠實業公司支付,故本案中阿誠實業公司支付給阿浩光電公司的96萬元款亦非阿誠實業公司代替阿珠的電子科技公司付給阿浩光電公司的電子款。所以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請求被告支付電子款8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一審法院認定:如果該96萬元為阿誠實業公司付款,則在阿浩光電公司業務完畢之前,阿誠實業公司支付的電子款已經超出了合同約定的付款進度,與常理不符。另阿浩光電公司僅提交阿誠實業公司付款憑證及收據亦不足以推翻其之前自稱96萬元為被告阿誠實業公司代阿珠的電子科技公司支付的另案進度款的自認。故對于阿浩光電公司將阿誠實業公司支付的96萬元從之前認可的阿誠實業公司代阿珠的電子科技公司支付的電子款調整為支付本案中的案涉電子款,一審法院不予認可。
二審法院認定:對于773458元,在阿浩光電公司公司與阿珠的電子科技公司的訴訟案件中阿珠的電子科技公司已經提供證據證明該款屬于阿浩光電公司公司與阿珠的電子科技公司之間的付款,阿浩光電公司公司亦予以了確認。對于96萬元,阿浩光電公司公司在其與阿珠的電子科技公司的另案訴訟中亦予以確認96萬元款項為阿誠實業公司代阿珠的電子科技公司支付的電子款,故在本案中,二審法院認為該款項并非是至誠公司向阿浩光電公司公司支付的款項。
再審法院駁回阿浩光電公司的再審申請。
在上述這個案子中,由于阿誠實業公司與阿珠的電子科技公司轉賬時均沒有備注好是替他人支付的什么類型款項,導致阿浩光電公司在起訴的時候處于明顯不利的地位,因此,不管是代替他人付款,還是接受關聯企業的付款,或者是企業自己記賬、做賬,付款人及收款人、財務人員都應嚴格要求按照上述的操作方式,防患于未然,以免在訴訟過程中面臨敗訴風險。因為有時你公司記賬認為貨款是這家的,但由于付款人是其他家公司,所以如果上到法庭,其他家公司就存在不承認是代別人付款的情形。這種情況下,糾紛就出來了,但由于企業記賬的自認,法院就有可能判決不支持你公司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