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都備受關注,究竟夫妻共同債務應該如何認定?如何區分該債務是否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對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重新作出了規定,特別明確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對于家庭日常生活范圍內的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配偶一方如果主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對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內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但如果債權人主張的,需要舉證證明。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對于超出數額,最高人民法院并沒有給出一個具體的數額認定,因此各地法院也是根據案件本身情況做不同處理。
另外對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界定,一般參考八大類家庭消費,并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根據國家統計局有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八大類家庭消費包括: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也就是說,如果夫妻一方舉債用于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則可認定其為夫妻共同債務。
由此可見,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對外借債或其他生產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對外簽署相關的法律文件時,為平衡各方的利益,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最好的辦法就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字,也就是共債共簽,從而盡可能的避免將來產生糾紛。
原告起訴被告借錢不還等時,應當將被告夫妻都共同起訴,也許法院就判決認定20萬以內的債務,夫妻應當共同償還。這樣債權人的債權就比較有保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