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開出收據和收回款項可以說是平常不過的操作,特別是中小企業,通常采取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現款提貨)的交易方式,收到錢款后再開具收據,也就是先收款再開收據,這樣的操作對企業來說基本沒什么風險;但也有很多情況下,收據與收款的時間是不一致的,特別是規模比較大點兒的企業,有自己的工作流程,比如要求收款方先開收據,才能付款,理由是領導要審批,需要走流程。這個先后順序有什么區別,別說一般人,恐怕連財務人員也不是很清楚,總覺得開收據和收款都是早晚的事,順序前后無所謂,那么先開收據,后收款到底有沒有法律風險呢?
如果金額不大,你公司的財務人員沒有收到錢,就先開收據,而收據又沒有加注明,就交給對方的話,萬一某一天欠款方不認賬,說沒有欠款,理由是已經付清了,證據是你公司開給的收據,你公司就可能吃虧了。不少法院對于這樣雙方各執一詞的情況,如果沒有綜合證據參考,基本上就會認定付款屬實,因為其有關鍵證據--收據。由于財務收據的不周全,法院的判決自然讓公司吃了大虧。
所以經驗教訓財務人員:如果你公司還沒有收到錢,對方要求先開收據的話,可以,但你在收據上要注明:轉賬(有的一式三聯的收據還有備選:現金、轉賬、支票、其它,你就要在轉賬前上打鉤,并在現金前打X),或以到賬為準。這樣對方就無法鉆你的漏洞。
企業的財務人員,你又學到了實用性很強的財稅法律知識了。
(深圳 許露 律師團隊,微信同號:1581854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