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0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升我區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根據《福建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及省委省政府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是指區管委會每年從區財政預算中安排用于加強我區知識產權工作發展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自愿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科學決策、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
第四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政府采購管理程序辦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五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是專項資金的業務主管部門,職責如下:
(一)向區財政部門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專項資金年度決算;
(二)受理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專項資金申請,并組織考察、評審、審核,對資助項目實施跟蹤管理;
(三)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會同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計劃;
(四)負責組織項目驗收,進行績效評價;
(五)制定本辦法配套操作規程和申報指南。
第六條 區財政金融局是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職責如下:
(一)根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年度知識產權工作重點和專項資金使用方案,確定資金預算編制以及執行下達專項資金指標;
(二)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指導和監督區知識產權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整體使用績效進行評價。
第七條 區行政審批局是專項資金的審批部門,職責如下:
(一)受理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專項資金申請;
(二)審核專項資金的發放。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責任:
(一)編制項目預算;
(二)負責項目實施;
(三)對項目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接受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按要求提供項目預算執行的有關情況,并對資料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使用范圍
第九條 區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我區知識產權申請和維護、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實施與產業化等方面。
第十條 知識產權申請和維護
主要用于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知識產權申請、知識產權維護進行資助。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保護
主要用于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及侵權案件查處,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合作與交流,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執法條件建設,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等方面。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管理
主要用于知識產權宣傳與培訓、知識產權合作與交流、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知識產權工作表彰和獎勵等。
第十三條 專利實施與產業化
主要用于重大專利技術實施與產業化、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工作、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培育工程、專利信息化應用推廣、專利預警應急機制建立、重點行業知識產權戰略研究與實施等。
第十四條 其他
主要用于知識產權戰略及政策法規的研究及制定,支持知識產權代理、評估、咨詢、交易等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壯大,支持知識產權協會等社團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咨詢、宣傳培訓、專利技術推廣等相關活動。
第四章 資助獎勵條件及標準
第十五條 凡第一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資助獎勵:
(一)在我區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及區管委會明確予以支持的項目單位;
(二)具有平潭或臺灣戶籍并在我區工作的個人;
(三)在區各級各類學校就讀的全日制在校學生,或者在區以外(含境外)各級各類學校就讀的具有平潭戶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獎勵:
(一)知識產權有爭議的;
(二)申請人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依法處罰未滿兩年的,或者因涉嫌違法行為正接受執法部門調查的;
(三)申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四)申請人在申報其他財政資金中有弄虛作假行為,或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給予資金資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國內專利授權、PCT專利申請、國外專利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的獎勵標準
(一)對單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獎勵25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獎勵1000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獎勵500元;個人按上述額度的50%予以獎勵;
(二)通過PCT程序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每件獎勵人民幣5000元;
(三)對獲得美國、日本和歐洲專利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獎勵30000元;獲得其他國家專利授權的,按上述額度的50%給予獎勵。對兩個以上(含兩個)國家或地區(組織)專利機構授權的同一專利,獎勵最多不超過兩次;
(四)對獲得香港、澳門、臺灣專利授權的給予獎勵,具體獎勵金額參照上述獲得其他國家專利的獎勵額度執行;
(五)對首次獲得發明專利的單位,獎勵10000元;
(六)對單位取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證書,在6個月內提出申請,每件獎勵2000元;個人按上述額度的50%予以獎勵;
(七)計算機軟件開發完成后一年內在國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機構進行了登記,并在取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六個月內提出申請,每件獎勵500元;
(八)對非電子申請的專利不予獎勵。
第十八條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涉農集體商標、地方特色涉農商標、境外商標注冊資助獎勵標準
(一)對每成功注冊一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人,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二)對每成功注冊一件地方特色涉農集體商標的注冊人,給予一次性獎勵5000元;
(三)對每成功注冊一件地方特色涉農商標(商標分類第29類、30類和31類,不含自然人注冊的商標)的注冊人,給予一次性獎勵1000元;
(四)通過馬德里體系取得注冊的,按指定國家的數量資助,每指定一個國家或地區資助2000元,每件最多資助20個國家或地區;在歐盟、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取得注冊的,每件資助1萬元;在單一國家或地區(含港澳臺)取得注冊的,每件資助5000元。
第十九條 獲國家專利獎和省專利獎獎勵標準
對獲國家專利金獎的項目,每項獎勵30萬元;獲國家專利優秀獎的項目,每項獎勵20萬元。
對獲省專利特等獎的項目,每項獎勵30萬元;對獲省專利一等獎的項目,每項獎勵20萬元;對獲省專利二等獎的項目,每項獎勵10萬元;對獲省專利三等獎的項目,每項獎勵5萬元。
第二十條 知識產權試點示范企業、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版權示范單位,知識產權試點學校的獎勵標準
經認定為區級知識產權試點示范企業的,給予8萬元的資金獎勵。
對被列入國家級、省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
經評定為“福建省版權示范單位”的企業或園區,獎勵2萬元。
對被列入國家級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學校的,給予10萬元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專利產業化項目、知識產權分析預警、重大知識產權專項的資助標準
對列入國家、省級專利導航分析項目的,每項配套15萬元。
對列入我區知識產權分析預警、重大專項等公共服務項目,每項資助30萬元。
第二十二條 知識產權培訓項目資助
對我區內企業開展知識產權培訓項目的,每項資助3萬元。同期享受我區其他部門資助的不再重復資助。
第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貫標資助
對我區內企業當年通過國家《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標準》(GB/T29490)認證的,給予獎勵10萬元。
第二十四條 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貼息資助標準
對列入我區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貼息項目的給予貼息,貼息比例為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50%,從計算貼息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企業享受貼息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列入省級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貼息項目的,在享受省級政策的基礎上,同時享受我區政策。
第二十五條 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的獎勵標準
對設立在我區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外地知識產權分支機構,代理我區專利申請并取得專利證書后,每件發明專利獎勵1000元,實用新型獎勵300元,外觀設計獎勵200元,但對非電子申請的專利不予獎勵;代理我區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并取得證書的,每件獎勵300元;代理我區商標申請并取得商標注冊證書后,每件商標獎勵200元,但代理續展的不再獎勵;代理我區著作權申請并取得著作權登記證書后,每件獎勵200元。
對我區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與我區企業成功轉移對接軍工央企、高校、科研院所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每項獎勵2000元。
對同一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年獎勵額不超過30萬元。
對在大陸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并在我區知識產權中介機構從業的臺籍人員,每人給予一次性獎勵5000元。
第二十六條 維權援助資助標準
按核定后的調處費、訴訟費、律師費、咨詢費等費用總支出額,給予50%的援助,單項最高援助上限10萬元,優先支持涉外專利糾紛勝訴的當事人。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或挪用。各相關單位應加強區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監督。
第二十八條 在專項資金的申請、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有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取消其認定違法事實之日起,后五年內獲得資助和獎勵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財政金融局和區行政審批局負責解釋。與本辦法配套的操作規程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另行牽頭制定。
第三十條 本修訂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