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國家強調契約精神。合同作為人們履行約定的一種憑證,在履行約定的過程中及事后糾紛的解決中非常關鍵。有句成語叫“先小人、后君子”,人們會想盡辦法把合作的內容、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等都羅列進去,以防后續產生沒必要的麻煩,在維權的時候能夠有理有據或者對自己有理。不少律師對自己起草的合同,沾沾自詡,自以為寫得非常圓滿,周全,但真正到法庭時,不少律師制訂的
合同卻被法官不屑一顧,認為一文不值?原來問題就出在下面這里:
合同違約條款籠統,“如一方違約,需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沒有明確違約金具體比例、數額,這種情況下該條款基本形同虛設。因為違約肯定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這是三歲小孩都懂得的道理,所以這種合同等于白寫。法官則心中罵這種合同是廢話。法官需要的是有明確的違約金數額,或者有明確的違約金比例,使法官的判決有充分的合同依據,并盡量減少法官自由裁量權。當然也使法官不必考慮除違約金過高外的其他裁判因素。
當然違約條款也不能寫得太高,比如有的合同寫“如一方違約,需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額80%的違約金”,此種情況屬違約金過高,法官有權依職權主動調低,當事人也可以申請法官調低。
總之違約條款是一份合同的核心。法官看1份合同寫得好不好,就看這點。
(深圳 孫明嬋 律師團隊,手機13480890424,微信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