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申請追加其配偶為被執行人。
執行依據確定的被執行人為夫妻一方的,根據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得裁定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主張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告知其通過其他程序另行主張。但是,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的配偶實際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系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書面申請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配偶可以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提出執行異議。簡而言之,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缺乏法律依據,但是可以申請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
建議:執行依據確定的被執行人為夫妻一方的,執行中不得裁定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故,債權人如認為系共同債務,應在訴訟階段即將被執行人配偶同時列為被告,訴請夫妻共同對債務承擔責任。
二、有限責任公司為被執行人,申請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為被執行人。
在司法實踐中,許多老百姓可能簡單的認為,被執行人公司沒財產可供執行,那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等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應該代公司還錢;這種樸素的想法我們都非常理解,但是有限責任公司是典型的公司法人,其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獨立于公司的自然人,不能以自己的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僅僅在出資不實或者抽逃注冊資金等法定條件滿足時,才能在執行程序中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建議:股東與公司是不同的民事主體,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二者不可混為一談。公司欠債,追加股東切勿盲目,找準法定事由,方能一擊而破,訴請才能獲得支持。
三、追加被執行人股東后,再次請求追加該股東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追加被執行人股東的股東為被執行人,目前尚無明確法律規定。基于追加被執行人事由法定的原則,申請執行人請求追加被執行人股東的股東,因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建議:追加被執行人股東,不可以無限追加,追加股東獲得法院支持后,再次追加該股東的股東為被執行人,法院不予支持。
四、以惡意轉移、隱匿財產為由,請求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
惡意轉移、隱匿財產是許多申請執行人請求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理由,但并不在法定追加事由之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20條雖然規定“惡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依法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或者告知申請執行人通過訴訟程序追回被轉移的財產”,但并未增設執行階段以此由追加被執行人的具體規則,故不能作為執行階段追加被執行人的直接依據。
建議:申請執行人以惡意轉移、隱匿財產為由,請求追加第三人承擔清償責任的,應通過訴訟解決。
五、案外人作出執行擔保后,申請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其他人向人民法院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在被執行人不履行債務時,自愿接受法院對保證人的財產予以強制執行,以此對被執行人履行債務提供保證。這種情況下,許多案件申請執行人還向法院申請追加保證人為案件的被執行人,而根據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直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并不需要再通過追加被執行人的方式來實現。
建議:對于執行擔保人,無需通過追加被執行人程序追加執行,申請執行人可以請求執行實施部門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這樣既提高的執行效率,同時又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
六、申請追加法人分支機構為被執行人。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執行實踐中,總公司欠債,其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債務的,法院可以直接執行分公司的財產。
建議: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法人的一部分,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債務的,無需通過追加程序追加分支機構為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可以請求執行實施部門直接執行分支機構財產。
(來源:北京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