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鹿王羊絨有限公司訴南京新街口百貨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格伯美服飾有限公司、桐鄉市莫拉克服飾有限公司、孫行美、蕪湖市榮金商貿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原告以被告侵犯原告的“禧寶鹿王”商標權為由,訴請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元。南京市中級法院一審法院判決:
一、南京新街口百貨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格伯美服飾有限公司、桐鄉市莫拉克服飾有限公司、孫行美、蕪湖市榮金商貿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第12594344號注冊商標的行為;
二、上海格伯美服飾有限公司、桐鄉市莫拉克服飾有限公司、孫行美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內蒙古鹿王羊絨有限公司第1186674號、第6141822號、第3445837號、第29540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
三、南京新街口百貨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榮金商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內蒙古鹿王羊絨有限公司第1186674號、第6141822號、第3445837號、第29540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
四、上海格伯美服飾有限公司、桐鄉市莫拉克服飾有限公司、孫行美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內蒙古鹿王羊絨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100萬元;
五、駁回內蒙古鹿王羊絨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都提出上訴,2021年5月6日江蘇省高級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