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019年9月2日,福建省最高人民法院明傳各地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明確授權各地可以在轄區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即地部分地區實行同命同價,均已城鎮標準核算賠償。福建省的廈門、莆田、平潭已實施“同命同價”的規定。
根據福建省統計局相關數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部分數據如下:
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620元/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68元/年;
二、城鎮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30946元/年、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16281元/年;
具體賠償項目及計算公式:
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2、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4、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撫養年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6、醫療費賠償金=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7、誤工費=受害人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8、護理費=醫療當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9、殘疾輔助器具費=適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
10、交通費=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
11、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12、營養費=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3、直接財產損失費=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需鑒定);
14、精神損害費=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原則上以構成傷殘為基礎);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