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擎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擎天反貪系統”等四個軟件著作權人。該企業原銷售總監張某、政法產品事業部技術經理楊某離職后,利用曾對項目進行協助管理,軟件開發人員王某、金某、韋某曾經參與到涉案軟件開發和銷售工作,可以接觸到擎天公司涉案四個軟件的源代碼等核心內容的便利條件,復制、克隆被控侵權軟件。進行牟利。
擎天公司發現后向南京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認定云松公司和張某等人的行為侵犯了其軟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復制權、修改權,請求判令云松公司停止申請并注銷軟件著作權,云松公司和張某等人刪除及銷毀相關數據文件、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損失400萬元。
法院經過對比,認為云松涉案軟件源程序與擎天公司源程序基本相同,未進行實質性修改,且在輸出協議格式、數據結構的內容、宏定義、邏輯流程、處理流程等方面均存在相同之處。根據電腦勘驗和對比,發現云松異構系統用戶界面與擎天反貪系統用戶界面28個功能界面一致,12個功能界面基本一致,軟件編寫對應軟件的語言一致。
南京中院一審判決考慮到計算機軟件的研發成本、銷售成本;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等,判決云松公司立即注銷被控侵權軟件著作權,立即刪除與擎天公司涉案軟件有關的資料,云松公司、張某等共同賠償擎天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400萬元。
被告不服上訴,江蘇省高院經過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