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對法院來說,裁判文書公開是連接司法與民眾的一個重要橋梁,通過裁判文書上網公開,以最快捷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滿足了人民群眾對司法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但是有時候,當事人認為案件訴訟本身是當事人自己的事,裁判文書上網可能會泄露隱私,影響其個人或公司形象,因此不愿意將裁判文書上網公開,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會要求法院刪除公開的裁判文書信息,或者不上網公開,那么,當事人的這種申請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第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權益等糾紛中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術偵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條第一款刪除信息影響對裁判文書正確理解的,用符號“×”作部分替代。
因此,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對相關裁判文書不予公示,但是如果法院經過審核,認為當事人提出的申請理由并不符合上述不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情形,則一般不會批準;因為法院裁判文書上網是司法公開的重要環節,生效裁判文書除特殊情形外,原則上一律公開,即公開是常態,不公開是例外;一方面,以公開促公正,更有助于促進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人們通過自行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對相關案件進行檢索,也使得那些嚴重違背社會誠信的公民或法人在更大范圍內曝光,有利于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綜上,如果當事人的情況符合不應當公示的情形時,可以申請法院將該判決文書不予公示;如果屬于應當公示的判決,則可以申請將相關的身份信息、住址刪除,以保護個人隱私。
附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第六條:
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應當公布案號、審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開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八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對下列人員的姓名進行隱名處理: (一)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