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被告張某某是被告上海凱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其于2014年1月9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監控攝像機(S421C)”的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并于2014年6月25日獲得授權。2016年1月6日,張某某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起訴深圳市喬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安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以下簡稱18號案),主張喬安公司銷售的“喬安1200線監控攝像頭”侵害其享有的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訴請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并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同年1月25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裁定凍結喬安公司銀行賬戶及支付寶賬戶內的資金1,000萬元。同年7月29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張某某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生效后,法院于同年8月解除了前述財產保全措施。同年9月1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
喬安公司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起訴稱:凱聰公司早在2013年12月已公開銷售“421C凱聰”監控攝像頭產品。張某某在明知421C監控攝像機已公開銷售的情況下,仍然以此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并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申請財產保全,系借維權之名行打擊商業競爭對手之實,給喬安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故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并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裁判要旨:
在同業競爭關系中,行為人缺乏權利基礎,濫用訴訟權利,故意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且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構成惡意訴訟,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據此,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在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之前,凱聰公司已經公開銷售了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基本相同的421C凱聰監控攝像機。張某某作為凱聰公司當時的法定代表人對前述事實應當知曉,卻仍將已公開的產品設計申請專利,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屬于惡意申請專利的行為。張某某作為權利人,在明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缺乏權利基礎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喬安公司侵權,并提出了高達1,000萬元的賠償請求,屬于濫用訴訟權利。結合凱聰公司與喬安公司系同業競爭關系,張某某的訴訟行為具有打擊競爭對手的意圖,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
綜上,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結合張某某的主觀惡意等因素,以(2017)滬73民初379號判決張某某賠償喬安公司經濟損失254,000元。一審判決后,張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例意義:
本案是上海法院首例判決構成專利侵權惡意訴訟的案件。法院通過對行為人主觀故意、行為目的、行為方式等要件的分析,作出是否構成權利濫用的判斷,厘清了正當知識產權維權與假借知識產權訴訟惡意侵害他人權利的界限。本案判決充分體現了司法對市場主體誠信經營的規范引領作用,有助于強化訴訟誠信意識、推進誠信社會建設(來源:上海知產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