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來,部分地方高級人民法院就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法律適用問題向本院提出請示。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并提出保全申請,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迅速下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并及時作出裁定。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收到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法發出的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的,應當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絡用戶或者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三、知識產權權利人要求下架的通知內容與客觀事實不一致,但其舉證證明無主觀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不構成錯誤通知,其不承擔因通知產生的民事責任。
四、網絡用戶、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收到網絡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轉送的通知,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接到聲明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上述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以及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
五、提交惡意聲明導致網絡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終止措施,造成知識產權權利人損害擴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請求,加重惡意聲明人對損害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六、本批復作出時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批復;本批復作出時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批復。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